赣州两男子到交警队去偷车!结果……
都说贼避着警察走但南康两男子偏偏反其道而行之以为“灯下黑”竟大摇大摆跑到交警大队去偷车近日,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邓某、黄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真不知道这两人到底怎么想的晚妹带大家看看案情经过
2018年11月,邓某路过南康区东山街道北路时看见路边执勤的交警依法扣押了一辆跑车型二轮摩托车,邓某觉得该车外观很是漂亮遂起意盗窃该车。随后一路尾随交警,发现该车放在南康区交警大队院内。
次日下午14时许,邓某在交警大队院内打电话纠集好友黄某携带水果刀到场,后由黄某负责望风,邓某使用水果刀割断车头线并通过接线的方式将该摩托车发动并盗走。
案发后,邓某、黄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67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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