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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一男子坠亡,判决书来了!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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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灵168 发表于 2019-9-17 21: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启灵168
2019-9-17 21:37:41 2082 1 看全部
                                                                                                   
2018年,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徐律师为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在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先后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因执行和解,执行程序终结。此案均衡照顾了各方的利益,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借鉴性,值得总结与思考。一、【案情简介】
2017年上半年,黄某在东乡区某乡镇返乡创业园兴办了某制伞公司,下半年开始在厂区内建造厂房,但未取得合法手续。2017年7月18日,黄某以公司名义将砌墙与墙面粉刷承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张某,张某将外墙粉刷分包原告家属周某(经法院查明认定)。同时,黄某另与王某签订房屋外墙支架协议,由王某负责外墙支架(竹制),架子扎好后投入使用。2018年3月12日中午,原告家属周某在工作时,由于四楼架子拦腰处突然断裂,导致原告家属周某从四楼坠至一楼重伤,后送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8年4月10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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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与处理方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4 月11日周某某家属向抚州市东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日指派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徐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事故所在地的派出所,认真听取办案民警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案件处理结果以及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并听取了周某家属的意见。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周某、张某、黄某、王某、某制伞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周某与张某,张某与黄某、某制伞公司,黄某、某制伞公司与王某,他们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次,周某家属已经无力支付已拖欠的医疗费,区各级乡镇政府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再者,雇主并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赔偿能力。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首先收集事故现场的照片以及目击者的情况;二是要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三是能使周某家属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承办律师查阅了办案民警所录笔录、现场照片及目击者的口述等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可能是雇佣关系中出现第三人侵权或者是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多方侵权。由于本案黄某的制伞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因此事件也经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处理,承办律师数次前往各部门参与调解,分析各方法律关系,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但由于各方意见相差较大,案件调解不成功。经参与调解,承办律师了解了更多的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态度,从而为案件代理工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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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2018年6月21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2917.8元的25%,即325729.45元,扣减已付10000元,仍应赔付315729.45元。
二、被告抚州市某某制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02917.8元的50%即651458.9元,扣减已付50000元,仍应赔付601458.9元。
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02917.8元的15%即195437.67元,扣减已付20000元,仍应赔付175437.67元。
四、剩余10%的赔偿款由原告周某家属自行承担。
2018年7月张某某与抚州市某某制伞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抚州市某某制伞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比例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8)赣1029民初697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92,627.8元的20%即258,525.56元。扣除已付10,000元,仍应赔付248,525.56元。
三、抚州某制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内赔偿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92,627.8元的40%即517,051.12元,扣减已付50,000元,仍应赔付467,051.12元。
四、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92,627.8元的30%即387,788.34元,扣减已付20,000元,仍应赔付367,788.34元。
此案先后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因执行和解,执行程序终结。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王某无力承担赔偿款;二是各级乡镇单位要求先行将执行款偿还各级乡镇单位(之前垫付了医疗费用),承办律师为周某家属进行风险分析并提供了法律意见。此后,援助律师伙同人民法院多次与周某家属、王某、各级乡镇单位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可见,两位法援律师在此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所付出的努力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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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最终被定性为共同侵权,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与张某,制伞公司与王某,制伞公司与张某均系承揽关系,制伞公司在未取得相应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脚手架搭建工程违法发包给王某又对脚手架工程质量没有尽到检查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王某提供不合格的脚手架是导致周某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过错责任较大,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张某违法分包给周某具有选任过错,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周某未注意自身安全承担了10% 的责任,属于较为少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中,周某并未与张某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关于报酬结算也没有书面约定,因此案件从开始明确法律关系先行考虑的是雇佣关系,在本案进行诉讼的同时,另有一起与本案类似情形的案件,但两案的法律关系并不一致,在案件经一审、二审之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作出了结论。
本案周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其自身,而是由于他人的共同侵权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区分不够明显,容易使民众产生误解,而本案的亮点在于准确区分了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明确了双方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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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请看x.co/sdd(网址) 肺炎,外媒报道国内民众求救的一线视频的图片...... git.io/gkkkk (网址)  发表于 2021-1-1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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