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抚州东乡区公安局占圩派出所 查处一起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案, 企业法人周某龙 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5月底以来,东乡区三聚环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福建科宏生物有限公司运来260吨固体废物存放在渊山岗原平华实业烂尾楼厂房内,堆放的固体废物散发酸臭味。
经环境保护局下令整改决定书后, 该公司法人抱着侥幸心态, 未按《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 内容去整改。
7月底,东乡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占圩派出所进行查处。民警经过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将该公司的法人周某龙传唤至派出所内进行询问。经询问,周某龙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心感内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相关规定, 违法嫌疑人周某龙 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合力惩治污染,护卫碧水蓝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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