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还记得
“高楼苹果坠落砸伤女婴案”?
11岁女孩从家里高楼上致使苹果坠落
把一名婴儿砸成残疾
3月31日上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
向受伤女婴支付赔偿款185.8万元
2018年3月9日,塘厦一小区内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当天姥姥带着3个月大女婴在小区内散步,没想到楼上掉下了一个咬了后的苹果,砸中女婴头部。掉下来的苹果瞬间变成了渣,女婴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创伤性休克…”。
最后经过法医鉴定,女婴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由于没有目击者,也没人主动出来承认 ,后来警方通过苹果上的DNA逐户排查,最终找出肇事者——24楼的11岁女孩陈某。
女婴的监护人将高空抛苹果的11岁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44万余元(其中医疗费363836.72元,护理费4268171.39元,残疾赔偿金7457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在去年的第二次开庭上,肇事女孩陈某及其监护人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案并非高空抛物,而是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事发时,陈某是在家中看到一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的空隙坠落到楼下,砸中正好经过此处的女婴,此乃无心之失,不同于高空抛物倾向故意的放任行为。
肇事女孩辩护律师表示,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女婴现才一岁多,下定论还为时过早,请求先按1人80元/天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80*365*5=14.6万),以后产生的原告再另行主张。
法院判了!肇事女孩及监护人赔偿185万!
法院审理认为,女婴在被家人抱回家中的途中,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造成损失。女婴及其监护人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12岁女孩陈某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事发时,陈某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后,在计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及其监护人,向受伤女婴支付赔偿款1858681.72元。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大!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住高楼的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