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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为获取财产,外甥女和亲舅舅结婚?
2020年04月28日 13:43   浏览:9088   来源:发现成都


婚姻是什么呢?

有人说

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宿

有人说

婚姻是家庭存在的前提

也有人说

婚姻就是两个人一起过日子

……

我想

每个人对婚姻都有自己的定义

而婚姻

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

最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

你或许知道结婚

也或许知道离婚

你却未必知道

婚姻无效!!!

什么是婚姻无效呢?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呢?

下面

我们一起来看看!

申请人梁某某系被申请人娄某的母亲。梁某平系申请人梁某某的亲弟弟,系被申请人娄某的亲舅舅。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被申请人娄某就自愿来照顾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

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人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该案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4月24日,时值桐梓县2020年“冲刺90天,打赢歼灭战”脱贫攻坚专场招聘会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召开,现场人头攒动,为更好地普法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什么是婚姻无效以及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尽可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承办法官决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公开宣判。

当日,承办法官在招聘会现场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当场宣判被申请人娄某和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还就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及就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娄某系梁某平的亲外甥女,二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两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依照法律规定,婚姻应属无效。

那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是指什么呢?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的建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近亲不能结婚,伦理道德方面不允许,优生优育方面也不允许,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娄某为获取梁某平财产同其结婚,首先其婚姻是无效的,其次其获取财产的行为也是应当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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