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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肉霸”被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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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灵168 发表于 2019-8-6 15: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启灵168
2019-8-6 15:03:37 884 0 看全部
                                                                                                    2017年6月至10月,陈泽鹏纠集张广星、叶鹏飞等人在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东镇、高校园区的菜市场及各村屠户摊位上用铁钩翻看检查猪肉,对所售猪肉非其指定屠宰场进货的,则通过私扣猪肉、言语威胁、造谣甚至殴打等手段,强迫屠户到其指定屠宰场进货,共计检查猪肉摊150余次,扣留猪肉400余斤,严重影响十余名屠户正常经营。
2017年7月7日,因发现被害人宗某某一直不在其指定屠宰场进货,陈泽鹏便带领张广星等人前往宗某某摊位,以买猪肉为名,将所买猪肉丢掉一部分后返回宗某某摊位称少了重量,刻意刁难,并对宗某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
2017年8月至10月,许培明在赣州蓉江新区某菜市场担任临时管理人员期间,因对停放在菜市场门口的社会车辆不满,指使陈泽鹏、张广星和叶鹏飞先后3次将停放在菜市场门口通道的49辆小轿车的轮胎扎破。
2016年至2017年,张广星等人两次到潭东镇一路口对路过工程车司机进行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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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泽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8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至1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泽鹏纠集张广星、叶鹏飞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在菜市场强卖猪肉,并随意殴打他人;许培明指使陈泽鹏、张广星、叶鹏飞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上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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